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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用什么章

时间:2024-10-05 17:12:19
劳动合同用什么章

劳动合同用什么章

劳动合同用什么章

冯某于2006年11月3日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10年的劳动合同,任销售部经理。2010年3月,该公司与冯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冯某同意。经协商,该公司向冯某支付经济补偿2.5万元,双方解除了劳动合同。冯某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1万元。2010年5月,冯某以该公司拖欠经济补偿为由,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要求该公司补发经济补偿2万元并加付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1万元。仲裁委审理后,裁决支持了冯某的请求。

评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标准应当按照其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而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未依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加付赔偿金。从此条款可以看出,原则上经济补偿不能低于法定标准。虽然冯某在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上签字,但该公司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冯某主动放弃了差额部分。因此,仲裁委的裁决是正确的。

在此提醒用人单位,如果双方就经济补偿的给付标准自行达成协议,如约定的给付标准低于法定标准,应在协议中特别注明已明确告知劳动者法定标准,并且要求劳动者在协议中明确已放弃要求补足差额的权利,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高原)

(责任编辑:admin)【案例1】 早在2005年8月,林萍便与一家大学和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约定林萍大学毕业后,在公司就业。2009年7月,林萍大学毕业后,如期到了公司上班,但公司一直没有与林萍签订劳动合同,林萍也认为自己有就业协议在手,签不签劳动合同并不重要。2010年1月,林萍突然被公司“解雇”,且公司拒绝给予任何经济补偿。法院审理认为,大学毕业生就业协议仅是教育部门制定就业计划、进行毕业生派遣、毕业生将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依据,它不同于劳动合同,也不能替代劳动合同为由,遂判决驳回了林萍要求公司按照《劳动合同法》之规定给予经济补偿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类似本案所涉就业协议书,一般由教育部门或各省、市、自治区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其依据是1989年原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和1997年原国家教委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它是明确大学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在毕业生就业择业过程中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该协议的效力始于签订之日,终止于学生到用人单位报到之时。即仅限于对学生就业过程的约定,一旦报到,其使命就已完成。其关键在于,毕业生必须凭就业协议书,另行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毕业生只有另行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才能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并为《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所约束。而林萍并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自然不为《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所调整,不能获取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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