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值班监督制度
在当下社会,很多情况下我们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对社会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制度到底怎么拟定才合适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安全生产值班监督制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安全生产值班监督制度1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实施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电力事故,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电力监管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发电、输电、供电、电力建设为主营业务并取得相关业务许可或按规定豁免电力业务许可的电力企业。
第三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对电力企业的电力运行安全(不包括核安全)、电力建设施工安全、电力工程质量安全、电力应急、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和电力可靠性工作等方面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电力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电力企业具体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电力企业是电力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遵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完善电力安全生产条件,确保电力安全生产。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投诉和举报,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章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七条电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电力企业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八条电力企业应当履行下列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基本职责:
(一)依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程;
(二)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四)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电力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风险预控体系,开展隐患排查及风险辨识、评估和监控工作,并对安全隐患和风险进行治理、管控;
(六)开展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七)开展电力安全生产培训宣传教育工作,负责以班组长、新工人、农民工为重点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
(八)开展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体系,准确、及时、完整报送电力可靠性信息;
(九)建立电力应急管理体系,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制定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建设应急救援队伍,完善应急物资储备制度;
(十)按照规定报告电力事故和电力安全事件信息并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对电力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第九条发电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水电站大坝进行安全注册,开展大坝安全定期检查和信息化建设工作;对燃煤发电厂贮灰场进行安全备案,开展安全巡查和定期安全评估工作。
第十条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对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安全负全面管理责任,履行工程组织、协调和监督职责,并按照规定将电力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向当地派出机构备案,向相关电力工程质监机构进行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注册申请。
第十一条供电企业应当配合地方政府对电力用户安全用电提供技术指导。
第三章电力系统安全
第十二条电力企业应当共同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在电网互联、发电机组并网过程中应严格履行安全责任,并在双方的联(并)网调度协议中具体明确,不得擅自联(并)网和解网。
第十三条各级电力调度机构是涉及电力系统安全的电力安全事故(事件)处置的指挥机构,发生电力安全事故(事件)或遇有危及电力系统安全的情况时,电力调度机构有权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相关电力企业应当严格执行调度指令。
第十四条电力调度机构应当加强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管理,科学合理安排系统运行方式,开展电力系统安全分析评估,统筹协调电网安全和并网运行机组安全。
第十五条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发电设备设施和输变配电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和技术管理,强化电力监控系统(或设备)专业管理,完善电力系统调频、调峰、调压、调相、事故备用等性能,满足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需要。
第十六条发电机组、风电场以及光伏电站等并入电网运行,应当满足相关技术标准,符合电网运行的有关安全要求。
第十七条电力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制订、完善和落实预防电网大面积停电的安全技术措施、反事故措施和应急预案,建立完善与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人民政府及电力用户等的应急协调联动机制。
第四章电力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国家能源局依法负责全国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负责辖区内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涉及跨区域的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家能源局负责或者协调确定具体负责的区域派出机构;同一区域内涉及跨省的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当地区域派出机构负责或者协调确定具体负责的省级派出机构。50兆瓦以下小水电站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50兆瓦以下小水电站的涉网安全由派出机构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的宣传,向电力企业传达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工作各项要求,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二十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电力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一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对电力企业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家能源局组织开展全国范围的电力安全生产大检查,制定检查工作方案,并对重点地区、重要电力企业、关键环节开展重点督查。派出机构组织开展辖区内的电力安全生产大检查,对部分电力企业进行抽查。
第二十二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应当责令电力企业当场予以纠正或者限期整改。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责令其立即整改;安全隐患危及人身安全时,应当责令其立即从危险区域内撤离人员。
第二十三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监督指导电力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对 ……此处隐藏10551个字……况,结合考核结果进行综合评定。
各单位在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同时,要进一步完善企业内部的安全生产监督体系,明确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在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监督职责。
第十八条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对主要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新入厂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操作规程培训。局属各单位必须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工程局以及所属各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项目经理每年必须接受不少于20小时安全教育培训;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必须接受不少于40小时安全教育培训;其他岗位人员必须接受不少于20小时安全教育培训,严格新入厂员工及时获得入厂安全教育,严格实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和持证上岗制度。
第十九条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制度
一、为了保证安全事故及时报告,工程局建立安全事故报送制度,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工程局《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制度》。
二、为了保证工程局各类事故统计的准确性,以便科学、客观地分析事故,各单位应按照工程局的规定,按时报告事故统计报表。
三、为了保证工程局内部安全工作能得到及时、有效的交流,工程局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能及时了解各类事故的发生、处理和结案情况,工程局建立内部安全工作报告制度。
第二十条应急预案和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一、工程局成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应急指挥中心根据工程局各单位发生的重大事故和应急事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或直接对事故处理的指挥。工程局应急指挥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派员参加事故现场处理工作,并根据事故情况和发生事故单位的要求提供支持。
二、工程局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设在局安监办。
三、工程局各单位发生一般事故,原则上由事故单位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自行处理,并按规定上报工程局安委会。
第二十一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工程局实行重、特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六章安全管理制度的实施和要求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工程局每年初与直属各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在年终按责任书内容进行考核。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规模,设置独立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务必严格按o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计划、有依据、有记录。
第二十五条为保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不留空白不留死角,工程局所属各单位应掌握本单位安全生产动态。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应按照“分级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责任应与年终经济考核挂钩。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必须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和法规的要求,定期对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新入厂员工、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坚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第二十八条各单位必需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所必需的投入,为员工提供安全健康的作业环境。
第二十九条各单位必需严格执行国家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要求;严格执行安全设备、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的管理要求;严格执行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淘汰制度。
第三十条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或主管部门对交叉作业的安全管理的要求;严格执行对租赁承包作业的安全管理要求。
第三十一条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并实行对在建项目现场安全检查制度,对安全生产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管理问题,应当立即处理,对检查中发生的事故隐患、应责成主要责任人予以整改;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作场所就责令停工处理。
第三十二条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根据本单位的安全工作特点,建立和健全应急救援预案,当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施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和财产损失。
第三十三条各单位应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调查处理事故。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人,吸取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立即实施纠正,并按规定追究事故责任。
第七章安全监督管理的方法和措施
工程局遵循分级管理的原则,要求各单位建立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按照以下的方法和措施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对本单位各职能部门开展安全监督管理
工程局及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及管理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对独资公司和控股公司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一、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工程局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根据集团安全监督管理体系的要求,工程局与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安全管理责任,提出履职要求。
二、安全检查和考核
工程局根据《安全生产责任书》上的履职要求,对所属单位进行定期督察和年度检查考核,并根据《安全生产责任书》的履职情况,年终对各单位进行综合评价。
三、专项安全检查
工程局将根据国家和政府主管部门及集团公司的要求,对各单位进行专项安全检查。
第三十六条对非控股公司的安全监督管理
对非控股公司,工程局通过派出的董事,向董事会提出建议,由该公司的董事会提出安全管理的要求。当该公司的董事会提出委托集团所属单位进行安全监督管理的请求时,应签订相关的协议或合同,并按协议或合同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其他
第三十七条工程局全体员工(包括临时聘用员工)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有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义务。
第三十八条工程局支持各级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合法权益和权利。
第三十九条工程局各相关部门和所属各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员工安全法律法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感,提高员工业务工作能力、操作技能和安全素质。
第四十条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工程局和所属各单位将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一条工程局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新技术和新工艺的研究、推广和应用,努力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本质安全度。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定义
一、工程局所属单位:指工程局各二级单位、各施工局、项目部、基地费用单位、各单位下属的分公司和各级子公司联营体。
二、其他合资公司:指工程局或所属公司与工程局以外其他公司的合资公司、联营公司等。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由局安监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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