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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就业制度

时间:2024-10-05 17:13:38
高校就业制度(通用5篇)

高校就业制度(通用5篇)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很多情况下我们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到底应如何拟定制度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高校就业制度(通用5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高校就业制度1

1.编制填报学院的年度招生计划;协助领导拟定年度招生工作方案;

2.实施招生工作的宣传策划、办理招生录取的具体工作;

3.协助开展就业市场调研、毕业生跟踪调查,拟定年度毕业生就业方案及实施意见;

4.办理毕业生就业的指导、材料总结、信息上报、推荐及派遣等工作;

5.开发就业市场,联系省内外就业单位,建立就业网点;

6.会同各系做好毕业生就业实习的组织工作;

7.定期发布就业信息,就业简报、组织毕业生应聘的具体工作;

8.协助办理毕业生离校的具体工作;

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高校就业制度2

1.加大政策扶持力度,营造全社会关注就业的氛围

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对待遇和发展的要求比较高,但由于其自身处于人生的基础阶段,因此并不能为企业创造较大的经济效益,这种矛盾导致很多的大学生处于待业状态,其发展的空间也受到了较大的限制。为此,在今后的工作中,应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营造全社会关注就业的氛围。首先,政策的扶持力度不应总是集中在对大学生的优惠方面,应给大学生较多的就业机会,通过未来发展空间的扩大和就业内容的丰富,为大学生的就业提供更多的创新保障。其次,政府需要营造一个良好的就业氛围,不要给大学生造成“我是老大”的错觉。大学生虽然是社会发展的重要部分,但并不意味着大学生可以为所欲为,所有的部门都要围着大学生转。通过就业氛围的改变,减少大学生的错误思维,以此来保证大学生正确地面对工作和就业机会。

2.构建公平的社会保险体系

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建设并不均衡,南方地区的经济发展迅速,北方地区的社会建设完善,但是中西部地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仍然没有达到标准,很多工作都出现了较大的问题,由此导致大学生就业问题不断增多。为此,我们在今后的创新制度和法律保障方面,必须创造公平的社会保险体系。首先,应保证已就业的大学生获得相应的法律保障,同时在福利待遇方面,应满足国家所要求的三险一金或者是五险一金。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水平的提升,大学生的待遇也在提升,只有为大学生提供较为丰富的福利待遇和成长空间,才能更好地解决大学生的就业问题。其次,应促使企业与大学生建立良好的合作伙伴关系。现阶段的社会开放程度较高,不再是以前的单方面选择。大学生有权利选择就业的企业,企业也有权利选择录取想要的大学生。今后需要在创造公平的社会保险体系方面更加努力。

3.制定反就业歧视的专门法律

平等权在法律上还是一项不可诉的权利,也是当前反就业歧视法律制度最大的问题。从现有的工作来看,我国在制定反就业歧视的专门法律方面还有待努力。第一,该项法律的重点在于,为大学生提供平等的竞争环境,告别恶性竞聘。第二,反就业歧视需要在主观上和客观上进行努力,为大学生就业问题提供更多的法律保障。当大学生在就业的过程中遇到歧视时,能够更好地去应对,为自己的工作谋得相应的保护。第三,法律的建设和制定应以大学生就业和社会环境为基础,否则很难在今后的工作中获得更大的.成就。综合来讲,大学生就业问题的创新制度与法律保障是今后的重点工作,需得到社会关注,需深入研究。

4.总结

本文对解决大学生就业问题的创新与法律保障进行讨论,从目前的制度来看,现有制度对大学生的就业空间扩大提供了帮助,减少了不必要的社会问题;从法律保障来看,法律方面的体系和条文逐步增多,很多大学生都能得到基础的就业机会,自身的成长和发展也比较理想。

  高校就业制度3

1我国就业促进制度的现状与不足

1.1传统就业制度的特点

现存就业制度是计划经济时代建立起来的经过一定修正的以所有制为基础的传统就业制度,其突出特点表现在以几个方面:

1.1.1城乡分割、区域封闭的户籍就业制度自1958年开始实行并在1982年得到宪法肯定的户籍管理制度把公民从户籍上划分为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虽然改革开放以后已有数以千万计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自发进入城市或自我开发了农村新城,但政策和法律上的限制仍然没有使城乡分割的传统就业制度得到突破,大量进城务工的劳动者仍然过着寄居城市的生活状态,与城乡一体就业制度相配套的是区域封闭的户籍就业制度,城市居民只能在户籍所在地就业。

1.1.2国有领域人员只进不出和国家承担无限责任的身份就业制度

一方面。国有企业虽然自改革开放以来推进了多项劳动人事改革措施,但大多停留在形式上和枝节问题方面,迄今未能推出具有全局意义的就业制度改革政策,数以千万计的国企职工仍然具有国家职工身份;另一方面,国有领域的职工是国家的终身雇员,国家承担着具有国家职工身份的雇员的无限责任,这就是身份就业制的实质,它使国家面临着巨大的财政风险。

1.1.3充满人身依附关系

这一制度是前二种制度的极化,即在城镇公有制领域,一个人一旦就业就很难变更工作单位。因为单位雇佣制是建立在低货币薪酬与高社会福利保障基础之上的,就业者只从工作中获取较少部分的劳动力价值的货币收入,较多的一部分劳动力价值则以社会福利保障的形式隐形地进入了单位这个不可分割的共同体中,如果一个人退出了就业单位,他所享受的这种福利保障就失去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他进入一个更好的单位,他就会获得更大的社会福利保障收入,但这种情况是较少的,因为制度利润较高的单位具有较高的进入门槛。所以,一个人一旦就业之后就很难再次选择单位,并不得不依附于单位,正是这种单位制将我国的传统就业制度推向了极至。

1.2我国《就业促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局限

1.2.1政策性强,操作性弱

为扩大就业,《就业促进法》对促进就业的手段体系作出了较为完整的概要设计,该体系由下述几个部分所构成:政策支持、就业服务、市场管理、职业教育和培训、就业援助,进入2009年,国家的促进就业政策更加密集,1月7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采取7项措施促进大学生就业工作,以应对就业危机,同时,在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三部委支持和指导下,“准就业”机制正式推出,2月,共青团中央建立的首批1952个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向社会公布。

在我国已有的立法例中,只要是被取名为“某某促进法”的,政策性就很强,操作性就很弱,《就业促进法》及相关法规也是如此,将《就业促进法》与《劳动合同法》比较,很显然,前者的软法律手段多于后者。从《就业促进法》的结构分析,情况现其软、硬法律手段的组合有下述特点:首先,总则规定较之分则规定,关于政策支持、职业教育和培训、就业援助的规定较之关于公平就业、就业服务和管理的规定,软法性相对较强,其次,对政府行为的规范较之对非政府行为的规范,软法律手段相对较多,第三,软法律手段的主要表现形式,一是法律政策化,即用政策语言来表述法律,其确定性、可操作性不强,二是法律责任不完整,即许多关于行为模式的规定没有配套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2009年出台的一系列就业促进措施无一不是如此。

1.2.2就业促进制度需要相关法律支持

就业促进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的不只是就业促进方面的法律规定。《就业促进法》给出的是就业促进的施政理念、就业促进的基本措施。其立法导向是明确而规范的,它将解决就业中的重大问题,并使积极就业政策上升到稳定的、长久的法律规范的层面,但它也确实需要得到配套法律的支持,才能最终实现促进就业的目标,从英国就业促进制度的发展看,经济、行政、教育等方面的法律都是促进就业的相关制度支持,单靠一部或几部促进就业的法律是绝对不能解决问题的。

2我国就业促进制度的完善

2.1完善国家就业政策与宏观经济政策协调机制

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建立投资的内在增长机制政府必须继续运用积极财政政策来协助储蓄向实体经济投资的转化,以保证总供求的平衡,同时。应该考虑利用继续实行积极财政政策的时机,从根本上解决企业投资的内在动力问题;启动民间投资,拉动就业需求以政府投资引导民间投资,并逐步弱化我国投资增长对国债投资的依赖,日益要求启动民间投资来填补缺口,以保障投资对就业的拉动;产业政策要顾及就业问题,形成产业发展与就业扩大的互动机制,在目前我国就业压力增大的情况下,更应该考虑就业增长问题。因此,产业政策不能仅仅注意高科技和资本、技术密集型产业的发展等,而且对劳动密集型的符合劳动力素质结构的无污染的有效益的行业也要予以支持,鼓励它们创造就业岗位。

2.2完善《就业促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针对就业促进法律法规政策性强,操作性弱的不足,结合实际操作中的情况,不断增强可操作性和实施的可行性,同时,加快稳定就业、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失业保险、反就业歧视等方面法律的配套立法工作。

  高校就业制度4

天津财经大学珠江学院就业指导中心成立于2009年,是为学院本科生提供就业指导与服务的部门,部门的主要职责有: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引导毕业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开展就业指导、咨询及培训,提高毕业生就业竞争力;促进校企合作,搭建学院与企业之间,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之间顺畅的交流平台;组织安排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并完成协议书的签约,负责毕业生的派遣事宜及离校后就业遗留问题的处理。具体工作如下:

一、面向全院学生开展职业生涯规划教育,编写就业指导材料;

二、针对学生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针对辅导员开展职业指导师培训;

三、整合学院和社会资源,面向我院学生提供就业咨询服务;

四、开展毕业生就业情况调查研究,编写天津财经大学珠江学院就业白皮书;

五、指导启航职业发展工作室日常工作及各项活动的开展;

六、开展职业探索,建立信息库,对整体就业形势、适合我院学生行业进行调研并撰写调查报告;

七、加强与人事部门、人才机构及用人单位的沟通联系,巩固和拓展学院毕业生的就业市场;

八、编写毕业生推介手册,通过多种宣传方式展示我院毕业生风采;

九、组织安排校园招聘,搜集整理发布招聘信息及举办用人单位专场招聘会和双选会;

十、负责毕业生生源统计上报及就业方案的编制和报批;

十一、负责就业推荐和就业协议书的发放及审核;

十二、负责就业协议书的签订和管理;

十三、负责报到证的审核发放;

十四、负责毕业生派遣和档案转移;

十五、处理就业遗留问题。

  高校就业制度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更好地为祖国振兴和社会发展服务,维护毕业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教育部和省、市的有关法规和政策,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学生是国家按计划培养的专门人才,毕业生取得毕业资格的,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的指导下,按有关规定就业。

毕业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

第三条我国毕业生就业方针政策是“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鼓励毕业生面向基层,充实生产、科研、教学第一线的方针。贯彻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

第四条毕业生就业工作在学校的领导下,设立校、院两级工作机构。学校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及其所属的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各院设立毕业生就业工作小组。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学校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协调各方面的关系;制定学校就业工作的发展规划,协调、指导、检查、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和各院的就业工作;讨论决定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学生就业指导中心(隶属招生就业处)是学校一级的学生就业指导工作职能部门,在招生就业处的业务指导下,负责全校毕业生就业指导管理与服务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根据国家、吉林省和**市关于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制定学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及细则,部署本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

2、负责学校毕业生的资格审查和统计工作,及时向主管部门报送毕业生资源情况;

3、积极向用人单位宣传介绍学校情况,负责收集和管理全国范围内用人单位需求信息,建立和维护学校就业网站,并通过网络等及时发布就业信息,把就业网站作为就业政策宣传和就业信息传播的主阵地;

4、开展毕业生就业指导、咨询与服务,建立用人单位信息资料库等服务;

5、负责联系用人单位,审查在学校内进行招聘活动的用人单位资格,组织开展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

6、规范毕业生推荐工作,管理毕业生就业协议,督促毕业生及用人单位履行就业协议,维护国家利益,保障学校、用人单位和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7、做好就业协议书的发放工作,指导、审核毕业生签定就业协议,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毕业生就业建议方案;

8、开展与毕业生就业有关的调查研究工作,进行毕业生毕业去向跟踪调查,收集毕业生相关就业证明材料;

9、通过对所收集就业信息的分析,预测社会在一定时期内对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的需求趋势,为学校及时调整专业设置、招生规模、培养模式提供参考意见;

10、组织开展毕业生教育活动、毕业典礼和毕业生离校派遣工作;

11、布置、协调、指导、检查各系毕业生就业工作,不定期公布各系、各专业就业情况;

12、做好办理毕业生离校手续、转移毕业生党团组织关系和毕业生档案的交寄的有关工作;

13、负责对全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进行考核和评估;

14、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15、做好全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总结。

第七条各院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小组,毕业年级各专业辅导员为就业指导员,在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在学校学生就业指导中心的业务指导下,具体负责本院毕业生就业的指导、管理与服务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制定本院毕业生就业教育和毕业教育工作计划,研究决定本院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在学校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统筹安排下,全员化、全程化开设就业指导课,做好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就业指导、就业教育和管理工作;

3、积极联系就业单位,审查在学校内进行招聘活动的用人单位资格,及时公布就业需求信息,做好毕业生的就业推荐和情况介绍工作,组织安排毕业生参加供需见面活动;

4、做好毕业生就业推荐鉴定和毕业鉴定工作;

5、进行毕业生毕业去向跟踪,收集就业证明材料,做好登记、上报工作;

6、配合学校组织毕业生开展文明离校活动;

7、做好本院就业工作总结;

8、完成学校布置的其他就业工作任务。

第八条毕业生的职责和义务:

1、遵守国家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努力完成学业;

2、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通过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的办法,实现毕业生充分就业。要多渠道、多形式就业,积极参与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要积极到非国有企业以及其他急需人才的地区和单位工作。

3、参加各类有关的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

4、站好最后一班岗,做到文明离校,在不同的工作岗位上奉献才智,为母校争光。

第三章就业工作经费

第九条就业工作经费是用于联系接待用人单位、举办各种供需见面会、毕业生资源信息宣传、开展就业指导、就业指导工作队伍建设等的专项业务经费。

第十条就业工作经费按教育部办公厅文件的要求,在学校年度经费中拨出一定额度作为毕业生就业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经学校批准使用。

第十一条就业工作经费由招生就业处统筹预算和归口管理,财务处负责监督。各院举办供需见面会、毕业生资源信息宣传、就业指导工作队伍建设等专项工作和活动,经审批后可列入就业工作经费开支。

第四章就业工作考核与评价

第十二条就业工作考核与评价是加强就业工作管理、提高就业工作质量和促进文明离校活动开展的重要手段。就业工作列入学校工作的考核和评价范围。

第十三条考核与评价每年度考核评价一次,考核结果列入学校工作评价体系。

第十四条考核内容与评价标准由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制定,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执行。考核与评价工作必须以年度工作计划执行情况、毕业生就业指导情况、毕业生就业去向跟踪情况、上报就业材料情况、院系应届毕业生就业率等为依据。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管理规程中的毕业生系指按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招收的具有学籍、取得毕业资格的本专科生(不含成人、夜大班学生和以其他形式招收的培训班学生)。

第十六条本管理规程如与国家和省毕业生就业工作法规、规章、政策等规定不一致时,以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本管理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本管理规程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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